为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进一步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经各市推荐、办案单位汇报解读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安徽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9件。
一、阜阳市颍上县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举报线索后下沉颍上县,在某矸石场旁挖掘出13个铁桶,内有刺鼻性气味的黑色不明液体,遂将线索移送至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和颍上县公安局。
2.调查评估。经调查发现,外省4家油泥企业将案涉油泥委托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郭某、何某等人处置,二人伙同他人将1710吨涉案油泥倾倒至阜阳市颍上县。经鉴定本次倾倒废油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6288余万元。
3.磋商情况。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举行预磋商,江苏省两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400万元。正式磋商会议中邀请了省生态环境厅,市、县检察机关,县公安局及县人大、政协代表参会。最终与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业务负责人张某、居间介绍人王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上述赔偿义务人公开赔礼道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磋商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目前,签订内容已履行完毕。对未达成磋商协议的其余赔偿义务人,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4.修复情况。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污染地块。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招标委托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修复工程进行效果评估,并召开了评估报告技术评审会,修复工程通过效果评估验收。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案件探索的先易后难、预磋商模式、磋商协议与司法确认有效衔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先易后难,应赔尽赔。针对本案赔偿义务人众多,赔偿权利人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针对不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磋商方案,多次告知赔偿义务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主动赔付后可能产生的法定情节后,与部分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对经过数次磋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创造性提出预磋商模式。在本案应急处置尚未结束,鉴定评估结论尚未出具的情况下,为减轻地方政府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压力,及时修复受损的环境,提出预磋商模式。预磋商达成的先期赔偿资金,到账后立即用于环境应急处置。
3.磋商协议与司法确认有效衔接。本案中达成的两份磋商协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肯定了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
4.成功实现对自然人的赔偿磋商。本案中除了对涉案企业开展索赔外,对中间介绍人王某,会同检察机关确定其赔偿责任,最终促使王某在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102.65万元。对磋商未成的16名涉案自然人,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家点评
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是我国近年重点打击的环境犯罪类型。此案整体程序完整,多部门衔接顺畅,为国内同类型案件提供了优秀经验。一是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有效衔接。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案件线索,及时核查办理,推动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妥善解决。二是探索了多义务人案件的索赔模式。针对本案多义务人的特点,办案单位积极准备,根据义务人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索赔策略,沟通宣贯充分,磋商和诉讼结合,为多义务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经验。三是磋商过程考虑全面。提出了预磋商模式,以先期赔偿资金保障应急处置和修复治理;磋商协议将修复效果评估、不履行责任等内容也纳入其中,充分保障赔偿责任落实到位。
二、池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石台县林业局反映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矿山运输道路,违法使用林地,违法用地类型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
2.调查评估。经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实,某矿业有限公司侵占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修建道路,并造成公益林地无法恢复,事件情况属实,责任明确,某矿业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完全承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总计为116435.8元。
3.磋商情况。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向赔偿义务人某矿业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机构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开展集中磋商,签署赔偿协议,经市中院审核予以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赔偿义务人采取就地生态修复和异地等比置换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委托安徽某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补植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现场验收。通过RTK测绘面积,通过样园调查确定造林小班成活率,经验收,苗木长势良好,异地补植生态修复项目造林质量合格。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件办理不仅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使守法经营成为一种常态。
1.损害赔偿程序性工作安排紧凑、成效明显。本案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化程序,不仅减轻企业经济压力、便于快速开展案件查办以及有利于生态及时得到修复,鉴定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步开展,大大提高了磋商前期工作的效率。
2.科学地提出了“异地补植”替代性修复方式。原地修复不符合本案实际,通过专家论证,提出异地补植,建立了专门的异地补植基地,克服了石台县山区森林覆率高,可用于补植修复的非林地很少以及在零散地块进行补植,后期管护难度大的困难。
3.对府检联动、部门协作有探索意义。本案由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检察院和小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调查,制定修复方案,确定赔偿金额,同时由辖区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意见。县检察院组织召开该案公开听证会,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以及村社干部群众代表、地方政府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出席。县检察院根据证据事实以及听证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专家点评
一是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化程序。减轻企业经济压力的同时,便于有关部门快速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使生态及时得到修复。鉴定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步开展,大大提高了磋商前期工作的效率。二是采用“异地补植”替代性修复受损环境。采取就地生态修复和异地等比置换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实施。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建立了专门的异地补植基地,做到统一补植、统一管护,减少矛盾。三是通过司法确认+公开听证的形式将赔偿工作明确下来,依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听证员小组通过集中评议,一致同意做不起诉处理。四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补植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现场验收,认定造林质量合格。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补植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现场验收,联合出具验收意见,认定造林质量合格,确保了修复履行到位。
三、合肥市肥东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破坏天然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水质采样点水质超标情况进行溯源,发现肥东某畜牧有限公司偷排污水。
2、调查评估。经查,该公司养殖废水需经七级氧化塘处理后再排出,但其擅自在第四级氧化塘中设置水泵将养殖废水外排。取样检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此外还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后移送线索至公安处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省环科院对该案进行鉴定评估。
3、磋商情况。第一次磋商会议,因涉案人员已被依法羁押,赔偿义务人参会代表为该公司新任负责人,因对公司过往行为了解不全面,难以接受大额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会后,市生态环境局给该集团董事长写了一封信,详细说明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原因,同时上门约谈,最终获得了理解和支持。经第二次磋商最终达成327.59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全部赔偿金缴纳合肥市财政局,由市政府代为进行生态修复。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在面临大额赔偿时主观上难以接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将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贯彻始终,对赔偿义务人进行普法宣传,展现了公正文明的执法风貌。
1、科学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废水排放路径上沿途7处布点采样,精准确定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该公司的违法排污时间持续约42个月,经反复核算,对偷排废水量精确到52万吨左右。
2、注重与相关部门联动。与司法机关联动,将赔偿履行情况作为刑罚裁量参考。与乡镇联动,及时发现线索。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动,掌握该公司的养殖相关数据。邀请检察部门、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为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
3、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置责任。第一时间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拦水筑坝、联系罐车,将河道抽取的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支付处理费用15.5万元。
4、主动作为推动磋商。因赔偿数额较大,磋商一度陷入僵持阶段。通过普法宣传、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取得赔偿义务人的信服,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全额赔”,顺利赔付了各项费用。
(三)专家点评
首先,该案在做法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难以估计的超标排放污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采用虚拟成本法对损害进行量化,确定修复费用,并缴纳赔偿金,由市政府代为进行生态修复;其次,在多家媒体和网站宣传,具有一定的积极社会效应;最后,注重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司法机关合力推动案件进展。
四、芜湖市南陵县外省某公司倾倒危废固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接群众投诉在南陵县有人倾倒固废。
2.调查评估。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属地公安局、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倾倒填埋点共16个,倾倒的物质形态主要为蓝色塑料桶装的黑灰色物质。经鉴定评估,部分倾倒填埋物质呈强酸(碱),为危险废物。应急清挖处置验收后,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场对16个填埋、倾倒场地及其周边外环境受到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形成司法鉴定意见。
3.磋商情况。该案被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检法机关、财政部门、县政府召开磋商前通气会。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参加磋商会,磋商中通过举证公安机关调取的集团公司的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对各倾倒点位物质的鉴定和溯源,集团公司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认可了其损害赔偿责任。磋商中成功达成磋商协议和补充协议,赔偿金额3564余万元,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赔偿资金缴纳到位。
4.修复情况。案发后及时启动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的填埋、倾倒点的现场清挖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外省公司因当地环境政策缩紧以及经济利益驱使,频繁发生向我省倾倒固废危废的案件,A公司作为外省相关化工类龙头企业,通过磋商赔偿,体现了损害者担责的精神。
1.坚持上下联动,发挥基层优势。案件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联动;市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专业指导;县政府以及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属地镇政府在案件调查侦查、应急处置、损害鉴定评估和刑事诉讼等工作中,反应迅速,主动靠前,措施得当。
2.加强横向配合,凝聚部门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市赔偿办统筹协调,加强部门联动,与公检法司以及财政等部门紧密协作,形成“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依托公安部门高效固定证据,及时控制涉案当事人,掌握办案主动权;市县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列席磋商会议,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
3.瞄准关键节点,盯准诉前磋商。本案既是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污染犯罪案件。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案件基本完成刑事侦查,涉案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事实并清楚法律责任;二是紧抓刑事案件将判未判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涉案当事人有自愿认罪认赔的主动性,为寻求从宽处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一审判决前,启动赔偿磋商,是双方达成磋商协议并在一周内履约的关键。
4.坚持循序渐进,下足绣花功夫。案件办理和磋商过程,市生态环境局认真研究省内外案例,设计工作方案。一是借鉴担保金制度,在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前(即案发90天内),力促责任企业先行缴纳赔付保证金;二是主动开展预磋商。义务人的预期赔付金额与鉴定评估金额相差较大,磋商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前约见赔偿义务人代表,通报鉴定评估意见和赔偿要求,并提醒磋商失败的严重法律后果。预磋商对磋商会现场签订协议起到了关键作用。
5.严格依法推进,做好预判预案。坚持法治思维,运用好法律顾问制度。磋商会上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分摊发生分歧,通过两位法律顾问的专业解读,与会代表加深了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理解,形成了一致的追偿意见。
(三)专家点评
该案件涉及金额高,社会影响大,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优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典型意义。一是把握关键节点。本案为污染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准确把握时机,启动诉前磋商,推动义务人自愿认罪认赔,主动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积极履行赔付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二是设置履约保证金。针对赔偿金额总额较高的问题,办案部门力促责任企业先行缴纳赔付保证金,通过履约担保,化解了资金、处置、追偿、修复难的问题。三是正确引导。办案部门从刑事审判的从宽处理,上市公司的形象维护等方面剖析利害关系,说服义务人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表达了真诚悔过的态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五、某公司向亳州市涡阳县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临湖镇环保工作站报告,发现有气味刺鼻的不明液体倾倒在土沟内,沟边有大量塑料桶。
2.调查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处置,并对桶内的精馏残液和倾倒在沟内的污染物委托取样监测。经危险特性鉴别,确认为危险废物,含有精馏残液的污泥19.668吨,精馏残液和塑料桶共3.272吨。司法鉴定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90482元。经查,位于淮北市的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安排在该公司承包装卸业务的张某,将盛装该公司“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氨”化工产品的废旧桶68个,销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层层转售(以上均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最后由尹某某安排司机把废旧桶运至涡阳县临湖镇。尹某某、龚某某等人用水清洗旧桶,并将桶内残留的含有有毒废物的残液倾倒在土沟内,污染了环境。因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磋商情况。磋商时,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及危废重量认定有异议。鉴定评估专家进行释疑,化解了争议。经两次磋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就该案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90482元和其它事务性费用3万元。
4.修复情况。该公司按赔偿协议约定履行了赔偿金缴纳义务。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修复,并进行修复后监测、评估,涉案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已恢复至正常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1.协调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乡镇环保工作站充分发挥了“侦查员”“信息员”作用,有力协助案件的发现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开展调查,全面梳理证据,与专家现场调查,为协议顺利签订奠定基础;由于危废倾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生态环境、公安、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废处置、环境修复单位通力合作,环保专家现场指导,及时清除隐患、修复环境。
2.响应迅速,应急处置、鉴定评估及时高效。在应急处置阶段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固定有效证据,确保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根据专家意见,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3.联合发力,环境司法助力守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在先,刑事诉讼判决在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实现行政机关主导磋商、侵权人全面履行赔偿责任、刑事处罚警示教育他人的有效统一。
4.广泛宣传,持续强化法治警示震慑效应。通过中国环境报客户端、“安徽生态环境”“亳州生态环境”政务双微等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广泛宣传,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有力推动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三)专家点评
一是多部门联动,通力合作,及时消除隐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注重与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联动协作,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同步有效推进多项工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二是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步开展,避免污染扩大化,有效地减少了该次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合理科学认定赔偿金额,并成功达成磋商协议。三是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并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强化了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式社会效应。
六、黄山市休宁县小冶炼加工点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信访举报,会同镇政府和派出所对某村小冶炼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使用电路板作为原材料进行土法冶炼加工,现场无人,炉体存有高温,生产原料为废电路板,生产设备有土砖炉、发电机、水箱等,生产产品为长条形金属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2.调查评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经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某多次将废旧电路板共计90余吨,从苏州市运至休宁县加工点并雇请工人进行非法冶炼,其中已非法处置电路板约70余吨,冶炼成半成品铜锭销售,获得赃款40余万元;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查扣原料废旧电路板15.37吨、半成品铜锭0.74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启动赔偿,与陈某某共同委托鉴定评估,经现场踏勘,专家意见认为该案适用简易评估程序,环境损害结果量化总费用共计 292520 元。
3.磋商情况。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磋商,经与检察机关商议,采取了在押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的磋商方式;对于4名赔偿义务人主次责任争议,采取了重点与主要赔偿义务人磋商的办法。在向赔偿义务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后,主要赔偿义务人陈某某态度诚恳,主动提出承担恢复责任,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陈某某完成了危废转移及处置、场地的清理,并及时进行恢复现场评估,该地块土壤重金属指标低于我国的《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的参考限值,不影响此处作为林地进行使用。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被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权利人与义务人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与在押人员的委托律师进行磋商并取得成功,打击了非法小冶炼加工点气焰,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1.合理量化潜在环境损害。在对小冶炼加工点场地内固体废物属性、土壤、地表水和底泥的环境质量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炉砖内部表面沉积物、炉底部灰渣等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的处置费用认定为潜在损害损失量,纳入赔偿范围。
2.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黄山市位于三省交界的山区,偏僻地形导致当时越境污染难控,该案被联合挂牌督办,增强了震慑力,检察机关向赔偿义务人明确生态环境恢复结果与刑事责任相关,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恢复措施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因赔偿义务人积极筹措资金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经验收达标,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成功探索保障羁押人员权利的磋商办法。因本案涉案人员多、部分在押,给磋商带来不便,采取了在押人员委托律师代为磋商的办法,保障了环境污染犯罪羁押人员的磋商权利。
4.融法律服务于索赔之中。该案主要当事人文化程度低,在履行危废网上转移程序、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等事项中都极为吃力,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履行索赔义务的同时,主动靠前服务,帮助当事人完成各项义务。
(三)专家点评
该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土壤污染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处理中,较好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兼顾。通过引入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磋商,较好地保障了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另外,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文化水平低,由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服务,帮助当事人完成各项义务,契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七、池州市贵池区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2022年10月池州市赔偿办接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池州市贵池区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并将其交办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
2.调查评估。2022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展开案件调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本案越界开采行为采用土方及废石土回填恢复至原治理设计边坡线核算出的理论治理成本(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736000元,越界开采造成的期间损害费用为54113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合计为790113元。
3.磋商情况。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见证,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池州市贵池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就越界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池州市贵池区某矿业有限公司以自行修复与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4.修复情况。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公司对越界采矿区实施挂网喷播、植树种草等生态修复工作,于2023年6月17日完成了全部修复工程并通过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按期完成履行相关义务。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首例矿产资源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当前办理类案在简化流程、优化节点具有较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1.推进制度全域落实,加强市县府检联动,探索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经联合研判,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功签定赔偿协议,并建议检察机关作出宽缓处理,为企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创造积极条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某矿业不予起诉。
2.推动多方共同参与,鼓励多元监督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复杂案件集约式办理模式。市赔偿办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当地政府联动,合力构建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引导企业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协调多部门综合研判,摸准企业的难点、痒点、痛点,发挥专家优势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管家服务,大大提高了办案效能。
3.科学认定赔偿责任,创新评估核算方法,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打下坚实基础。区自规局发现矿山动态监测信息异常,立即对案件进行起底、排查,委托地质勘察机构进行调查,精准核算越界采矿方量,为鉴定评估、责任划分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委托环损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以科学规范的方法提供事实依据、快速准确的方法核定赔偿费用,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三)专家点评
近年来,涉及非法采矿的生态破坏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是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点领域。此案在办理程序、鉴定评估、磋商方式上均具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一是线索筛查办理衔接顺畅。生态环境部门在梳理案件线索时,主动与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沟通案件处理思路,经联合研判,转由行政部门先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索赔效率。二是多部门联合办案。生态类案件涉及部门较多,该案办理过程中市赔偿办全程指导,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协作,市、区等两级上下联动,形成了有效的案件办理组织架构。三是与合规整改相结合。在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后,行政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义务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材料,为企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创造积极条件。
八、马鞍山市某水泥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接到市中院关于受理某环境公益组织以某水泥公司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件通知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2、调查评估。经核查,该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存在1#、2#线气排口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市局、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8.11万元。
3、磋商情况。市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在司法机关参与指导下,市局、和县人民政府、某水泥公司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鉴于大气生态环境修复的特殊性,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方案编制、资金安排使用、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赔偿协议经市中院司法确认裁定有效。
4、修复情况。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178.11万元。和县人民政府编制修复方案,将该笔资金用于石杨镇环境提升绿化工程,开展修复效果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发力,促成了磋商协议的达成,将属地人民政府作为赔偿协议一方,负责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工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有效探索实践。社会组织在未全面掌握被诉单位环境污染和整改修复措施落实情况前,仅依据行政处罚文书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及时将诉讼情况通报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组织积极参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彻底解决诉讼争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职责专业性,可以更加全面、即时、持续、有保障地对环境违法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的诉讼目的达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效果。故法院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某水泥公司自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解决相关问题为由,驳回原告某环境公益组织的诉讼要求。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3.提高了赔偿资金使用效率。磋商协议确定了赔偿资金用于和县大气生态环境修复,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修复方案,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解决了赔偿资金使用低效等问题。
(三)专家点评
该案的主要亮点:一是体现了一体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合力。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市中院关于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通知后,主动靠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同时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通知案涉地人民政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县人民政府共同与案涉企业开展磋商,体现了主管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协同联动、一体化履职,增强了工作合力和磋商力度。另一方面,在磋商中,充分发挥案涉地方政府的作用,特别是在修复方案编制、资金安排使用、修复效果评估等重要环节,让地方政府深度参与,有助于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提升修复效果。二是司法机关深度参与,探索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衔接。马鞍山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之间工作协调顺畅,在生态环境部门与案涉企业成功达成磋商协议后,法院即向社会环保组织释明并驳回诉讼请求,既体现了对社会公益的维护,也体现了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三是引入司法确认,为磋商协议的实际履行提供了刚性保障。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共同就签订的磋商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的保证。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刚性保障,有助于磋商协议的实际执行,也有助于保障受损公益及时得到救济。
九、池州市某码头虚假接收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第三批)的函>》指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长江池州段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弄虚作假。
2.调查评估。经前期踏勘调查,发现某货船实际未向码头转交生活污水,码头工作人员也没有登船检查,仅是通过虚假连接管道和岸边摆拍照片方式,在“船E行”系统上报确认船舶污水已接收完成。排放的污水排入外界水环境中已自然扩散、稀释,损害事实明确但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因此,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本案件地表水环境损害进行量化,适用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06元,问题整改投入费用10.5万元。
3.磋商情况。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重要内容。由于此案没有先例,办案人员紧紧围绕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环节,采取书面和会议多种形式,与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展开了多轮磋商沟通,最终,赔偿义务人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人员培训学习,完善船舶生活垃圾设施,修改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操作规程,增设船舶污水接收箱流量计、逆止阀等设施,在醒目位置悬挂船舶污染物公告牌,在趸船区域新增5个摄像头,对相关人员问责处理,并通过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验收销号。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安徽省首例针对长江船舶水污染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新型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1.对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本案紧紧抓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线索,发挥生态环境督查作用,及时踏勘调查,制定行之有效的赔偿线路图,最终成功达成赔偿协议,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销号的托底内容,对船舶生活污水等污染物非法排入长江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2.破解船舶生活污水损害鉴定评估现场勘察“发现难、取证难”问题。执法机关和专家组立足现场、注重细节,针对涉案码头靠港船舶众多、航行路线复杂的特点,及时与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远程和现场指导,多次前往涉案码头踏勘,并向相关企业了解情况,最终发现涉案码头免费接收靠港船舶生活污水,靠港船舶利用“船E行”手机APP扫描储存装备上的二维码,形成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证,从而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了事实依据。
3.对船舶和港口污染案件损害价值量化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案中,涉案码头所处江段位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徽安庆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靠港船舶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后已自然扩散、稀释,损害事实明确但难以准确量化水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数额。根据案件实际,专家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计算出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合理确定此类案件环境损害数额提供了有益经验,对船舶和港口污染案件损害价值量化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专家点评
该案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安徽省首例针对长江船舶水污染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件。一是在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严格履行了行政部门监管(索赔)责任,严格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对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研判、联动协作,确认码头存在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船舶生活污水违法排放的事实,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三是执法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与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远程和现场沟通,精准高效开展调查。鉴于涉案码头靠港船舶众多、航行路线复杂、作案手段隐蔽、监管成本较高,执法部门及鉴定评估机构“立足现场、注重细节”,为破解此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
此次评选出的9件典型案例,在探索创新工作程序、强化部门联动、拓宽索赔范围、及时修复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典型性和指导性。对办理相关案件的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