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2023年版)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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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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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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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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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链氯化石蜡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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